《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问答

发布时间:2012-04-01作者: 审核人: 浏览次数:68

 

一、总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何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答:2011年12月1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哪次会议通过?
答:第三十二次会议。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什么战略位置?
答: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5.国家坚持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6.自治区实施什么样的就业政策?
答:积极的就业政策。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答:是。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对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所属有关行政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监督。
10.自治区人民政府什么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
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什么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答: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12.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企业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起什么作用?
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3.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促进就业方面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答:应当积极开展有关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公益宣传,报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意识。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着重从哪些方面拓宽就业渠道和创造就业岗位?
答: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及第三产业作用,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15.在促进就业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企业吗?
答:是。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着力发挥哪些企业和产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
答: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及第三产业。
17.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答: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18.劳动者就业,是否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歧视?
答:不可以。
19.用人单位有依法自主用人的权利吗?
答:有。

    二、就业支持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哪些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答:公共投资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如何为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
答:改善创业、就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什么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答:就业专项资金。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多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答:一定比例。
24.就业专项资金用于那些项目?
答: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的事项。
25.哪些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作用?
答: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发挥小额信贷促就业的作用?
答:应当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对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扶持。
28.自治区规定(新党发〔2010〕18号)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多少万元?
答:10万元。
29.自治区规定(新党发〔2010〕18号)对大中专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多少万元、总额不超过多少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答: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0.自治区规定(新财社〔2010〕22号)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31.自治区规定(新政办〔2009〕25号)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多少万元?
答:200万元。
32.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
答: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条件?
答:应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34.初次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减免哪些费用?
答: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
3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是否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
答:是。
36.各类企业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是否应当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者?
答:是。
37.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什么就业扶持政策?
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以下简称新党发[2009]11号)规定,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新招用的新疆籍员工,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何就业?
答:面向城乡基层、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
39.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照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什么就业扶持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按专业对口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4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党发[2010]18号)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41.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
42.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贷款贴息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
4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规定见习单位见习,按照规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政策。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期限为1至2年。
4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哪些补贴?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实际参加社保种类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5.哪些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失业人员、残疾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人员。
4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并实施哪些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答:应当完善并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47.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最长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但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政策措施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答:采取就地就近、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业等方式,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户籍管理、住房租购、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

    三、就业服务和管理
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目标是什么?
答: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什么制度?
答: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设立何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2.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答:是。
53.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是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答:是。
5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吗?
答:不可以。
5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哪些创业服务?
答:设置创业服务专项业务,向社会公开征集、推介发布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5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哪些服务?
答: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权益保障以及职称评定有关的服务。
57.大中专院校如何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
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
58.大中专院校是否应当将就业创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
答:是。
59.大中专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什么措施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制度,确定就业指导工作人员。
60.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到什么地方办理失业登记?
答: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1.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可以到什么地方办理求职登记?
答: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应当向登记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
63.办理失业、求职登记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哪些活动?
答: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活动。
64.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多少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答:30日内。
6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到什么地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答: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6.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哪些地方办理就业登记?
答: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68.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答:20日内。
70.经许可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1.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哪些信息?
答:营业执照、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72.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项补贴?
答:职业介绍补贴。
73.自治区对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20号)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给予补贴;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元给予补贴;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60元给予补贴。
被评定为“A”级或“AA”级及以上等级的职业中介机构,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属“A”级的,再增加30元;属“AA”级及以上等级的,再增加50元。

    四、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7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哪些培训?
答:就业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75.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6.什么是劳动预备制?自治区目前针对劳动预备制培训有什么政策?
答:劳动预备制培训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6-12个月的职业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我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重点对象为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1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7.劳动者可以到什么地方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农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在各乡、村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报名;城镇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到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报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培训工种分类,组织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过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78.如何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答:各类补贴对象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统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等凭证材料。
79.什么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答: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80.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如何使用?
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定期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企业应当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
81.什么是职业技能竞赛?
答: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经营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职业技能竞赛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级两类,参加竞赛的选手成绩合格可晋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取得名次将被授予相应技术称号。
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那些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五、就业援助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答: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等途径。
84.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答: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残疾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85.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到哪里申请就业援助?
答: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86.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些人员?
答: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87.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有哪些?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
(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社区提供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公用性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提供的协助性管理性岗位。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88.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89.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8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将全区公益性岗位实际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实际拿到手的补贴)不足1000元的提高至1000元,已达到1000元或超过10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
90.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哪项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91.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证属实的零就业家庭,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
答:三个。

    六、法律责任
9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答:未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拒不实施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截留、挪用、侵占就业专项资金;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核实处理;虚报促进就业考核内容;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9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哪些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94.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哪个部门依法追回?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96.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并处以多少罚款?
答: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7.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由哪个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8.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如何处罚?
答:按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数,处每人1000元罚款。
1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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